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绿会代表建议:界定标准主体关系,规范争议调解细节 | 国家标准《电子商务在线争议解决规范》审查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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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8-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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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中国绿发会”)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周晋峰博士,收到全国电子商务质量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TC563”)秘书处邀请,参加国家标准《电子商务在线争议解决规范》审查会。周晋峰博士高度重视,组织绿会标准委认真研究标准内容,并决定由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代表参会发表相关建议和意见。

2022年8月17日下午,由TC563秘书处组织的国家标准《电子商务在线争议解决规范》审查会,通过网络会议和线下结合的方式召开。会议首先对《电子商务在线争议解决规范》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、标准正文、编制说明等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。介绍完毕后,审查会专家组对标准正文各个部分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讨论,并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和建议。



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作为审查会专家组成员,针对标准的范围、引用文件、术语定义等主要内容,发表建议和意见如下:
第一、建议使用范围简化为:开展某项工作、解决某项争议,精删减冗余表述,准确表达,尽量将长句减缩为短句便于理解;范围中的主体建议不进行国内外区分。


第二、规范性引用文件不应为空,标准正文中所涉及到的其他标准文件都应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中。


第三、术语定义中的“在线争议解决平台”是标准中的核心内容,涉及到数据安全问题。建议明确在线争议解决平台的定位,说明平台的建设者、运营者和维护等情况。术语定义中的“在线争议解决过程提供方”,描述有重复、语句不通顺、矛盾之处,建议进行简化、调整;术语定义中的“平台、管理人、提供方”三个内容的区别、联系和逻辑关系不清楚,建议调整并界定区别之处。


第四、基本原则部分缺少主体,建议进行补充,明确原则遵守主体。


第五、受理争议部分缺少申诉机制,建议补充相关内容;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,建议调整顺序为先向申请人反馈不予受理的通知,再终止受理程序。


第六、确定调解员部分,建议增加回避机制,以防调解员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利益关系,有失公正的原则。


第七、在线调解部分的“征得当事人同意后,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或者鉴定意见“,建议明确此项内容涉及到的专家费用或鉴定费用的承担方。


第八、调解协议签署部分,建议明确调解协议书的内容、签订形式等内容。


第九、调解与仲裁对接部分,考虑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,建议调整针对仲裁的相关表述。


第十、记录和归档部分,建议明确材料的具体保留时间。
会议最后,TC563秘书处与相关起草单位表示将认真吸取各位审查专家的意见和建议,对主体界定、涉及各方关系等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。
文/老夏 审/绿宣 编/青鸯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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